如何高质量建设涉台经济合作园区?福建省人大代表助解“成长的烦恼”******
(台海观澜)如何高质量建设涉台经济合作园区?福建省人大代表助解“成长的烦恼”
中新社福州1月14日电 (记者 龙敏)改革开放以来,福建先后设立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各种涉台经济合作园区,有效推进了闽台经贸交流合作。但目前,涉台经济合作园区频遇政策优势不明显、台资项目及人才数量少、引才环境还不够优化等“成长的烦恼”。
在正于福州举行的福建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福建省省长赵龙表示,将高质量建设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涉台经济合作园区。与会人大代表也纷纷建言,加快推动涉台经济合作园区转型升级,提升闽台产业融合与经济交流承载力,助力福建加快建设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
福建现有6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数量居大陆首位,已吸引天福集团、漳州钜宝生物等一批台企进驻。但是,这些台农创业园及台企在升级发展中也面临基础设施较薄弱、销售“水土不服”等现象。
福建省人大代表、漳平市市长李毓文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指出,有着“大陆阿里山”之称的漳平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台农生产的永福高山茶品质佳,但因品牌营销不到位等原因,茶叶卖不动、品牌打不响、特色难彰显。
他建议,进一步支持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高质量发展,重点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等,对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给予倾斜支持;积极引导台农开拓市场,指导互联网平台协助销售永福高山茶等台农生产产品。
泉州台商投资区是福建省6个国家级台商投资区之一,已引进颐和医院、德润产业园等168家台企,总投资202亿元(人民币,下同),并引进132名台湾高层次人才。
福建省人大代表、泉州弘晟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董事长郭炳森说,目前,泉州台商投资区存在财税、医疗器械和药品市场准入等政策“瓶颈”,全区规模以上台资企业仅6家,企业体量较小。
郭炳森建议,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赋予更多惠台利民举措,鼓励和支持拓宽应通尽通新路径。
漳州古雷石化基地是国家发改委唯一确认的大陆台湾石化产业园区,截至目前已投产、在建、签约产业项目48个,总投资3226亿元。福建省人大代表、漳州市政协副主席戴鹏飞建议,要积极创造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与新型合作模式,利用海峡论坛、两岸企业家峰会等平台,深化闽台石化产业对接合作,继续引进一批台湾补链项目、延伸项目、升级项目;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抓住当前东南亚石化市场超景气周期,将产品销售出去。
平潭是大陆唯一对台综合实验区,致力于打造台湾同胞“第二生活圈”,具有独特的区位、通道、政策优势。福建省人大代表、福建医科大学党委书记陈晓春指出,平潭已实现对台主要港口客货航线全覆盖,进出平潭岛陆路物流双通道也已经形成,两岸人货往来、贸易通关便利;占地面积约100亩的平潭海峡医药健康产业园,为打造两岸中药材贸易集散地提供了载体。
陈晓春建议,在平潭设立两岸中医药标准分中心,探索两岸中医药标准互认互通;将平潭作为大陆对台中药材主要输出口岸,推进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运作;在平潭设立两岸乃至国际中医药论坛、产业交流大会,加强中医药交流合作。(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