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为媒,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文艺观潮】
作者:王华(山东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郎玉茁(山东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推出的航拍纪录片《航拍中国》新疆篇、西藏篇等,从空中视角俯瞰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展示新时代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带来视听和心灵的双重震撼。芒果TV自制的纪录片《石榴花开》融合“网络直播”“VLOG日记”等新媒体传播方式,展现新中国成立70年来各族人民在党中央的政策关怀下取得的巨大成就,给观众耳目一新的观赏体验。近年来,一批以纪实影像记录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社会变化、人文景观和少数民族人民日常生产生活情况的纪录片作品因新颖的切入视角和表现形式,获得了观众尤其是年轻人点赞。总结这些案例的成功经验,我们发现推进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的传播精准深入,应创新创作理念,结合新媒体传播形式,建构多维立体的内容体系。
纪录片《指尖上的藏族》剧照。资料图片
传播内容细分:呈现层次更加丰富、面貌更加多元的少数民族生活
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期,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以记录某一个民族的民风民俗为主,发挥文化记录保存的“民族影像志”功能,诸如《最后的山神》等作品引起观众的强烈反响。新时代以来,随着创作理念的转变,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的叙事风格和叙事题材发生转变,在创作中秉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走进大众视野,《告别贫困》中少数民族搬进了宜居的楼房,唱起“栋栋高楼平地起,休闲广场真热闹”的歌谣。传统民族文化和民族艺术的传承发展成为纪录片创作关注重点,《指尖上的藏族》这部代表作强调因时制宜的重要性,点明“在民族文化与现代文明碰撞结合中创新发展才是长远之路”的理念。随着纪录片主题不断丰富,大家看到的不再是孤立静止的民族个体形象,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下的多民族互动跃然荧屏。
不仅如此,近年来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涉及的领域也呈现多维格局。《隆林儿女》《苗寨八年》等从小处着手,通过展现普通人经济生活的变化,逐步破除人们对少数民族地区“人烟稀少、生活贫困”等刻板印象,折射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稳步增长的崭新面貌。少数民族群像是由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个体汇聚起来的。大众不仅想看到现代少数民族地区的宏观发展面貌,也希望了解少数民族普通百姓的生活状态。所以,《我从新疆来》《我从云南来》等从微观入手,通过“一带一路”背景下寻求机遇和爱情的商人,为了梦想或家庭而回到家乡创业的年轻人等普通少数民族同胞的人生故事,展现当代少数民族爱国爱家、爱岗敬业、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传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要讲好少数民族故事,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还可以进一步调整传播内容的比例结构,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引导下,呈现层次更加丰富、面貌更加多元的少数民族生活。
纪录片《指尖上的藏族》剧照。资料图片
传播理念创新:内铸“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外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十年来,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的创作理念和叙事方式加速演进,在向少数民族内部观察的同时,也开始把视野拓展到整个中华民族乃至世界。讲述全体中华儿女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一起来想、一起来干的生动故事,成为当下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传播理念的一大特色。
纪录片从不同层面展现新时代少数民族地区的变化,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多层次多维度的共同发展。比如《村庄十年》从60多万个行政村里挑选出10个典型村庄,以鲜活的个体故事充分展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村庄发生的巨大变化。其中“千年一跃”一集讲述了住在深山中的民族独龙族以建立合作社的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彻底摆脱了千年的贫困记忆,走上乡村振兴新征程。《西藏 我们的故事》通过西藏交通建设、脱贫搬迁、养老保障、民族团结、环境保护等故事的讲述,表现世界屋脊上“一跃跨千年”壮丽巨变背后各族人民的团结奋斗。
还有一些纪录片从国际视野出发,表现能够引发全球观众心灵共鸣的内容。中日联合拍摄的纪录片《宝藏》便是如此。从小处来说,该片不仅让海外观众为云南雪域高原的壮美深深折服,更被当地的传统艺术文化深深吸引。从大处来看,该片的热播体现了世界观众对人类共有文化宝藏的珍视。正如片中人物卓玛对外界盛赞家乡“宝藏”的看法,“大家想要追寻的不是某个民族或某个区域的东西,而是属于人类共同的东西”。由此看来,少数民族故事还能内外兼有,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代实践相结合,对内呈现少数民族发展新面貌,对外展现中华民族时代担当,向世界传递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智慧,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贡献中国力量。
纪录片《指尖上的藏族》剧照。资料图片
传播效果导向:微时代,人人都是创作者,微创作呈现出新的美学样态
为了与当代受众和用户碎片化、即时化、多样化的行为习惯、审美喜好不断适配,近年来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创作还呈现出一种“微”趋势。
《布依守艺人》等便是“微形态”的代表。这些作品中的内容可能是一项传承多年的手艺,可能是一项风俗习惯,又或者是一些充满民族智慧的古文典籍。虽然内容不一样,但都篇幅短小,借助视频平台的“短平快”传播特质,迅速传播,为更多受众尤其是年轻人津津乐道。还有一些“微形态”纪录片重视民族文化的创新传承,凸显民族文化在当代土壤中生根发芽又与流行文化相互融合的过程。
近年来的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创作方式和传播渠道更加灵活,创作主体从主流官方媒体、专业制作公司,拓展到个体内容生产者。纪录片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闭合状态,观众也成为纪录片的叙述者。比如说,某短视频平台用户自行拍摄了一集有关摩梭人的纪录片,从游客的视角去探寻“神秘世界”。虽然制作水平比不上专业水准,视频场景转换不是很流畅,但在网上引起了较多关注。《我是云南的》更是凭借独具特色的民族方言,加上节奏感强且又魔性的音乐,在网上引起一波民族方言秀热潮。人人都可以成为纪录片的创作者,这推动了艺术大众化发展,填补了传统纪录片关注领域的空白,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创作到传播每个环节都实现了“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总而言之,讲好少数民族故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文化自信自强,不只是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的使命,也是整个纪录片创作努力担当的职责。从这个角度看,少数民族题材纪录片在拓宽自身维度和视野的同时,为整个纪录片行业在创作理念和传播渠道等领域实现创新突破提供了有益启示。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1日 15版)
国是说法丨太离谱,人活得好好的,却被网络“祭奠”4.3万次!谁该负责?******
文/赵斌
“人好好活着,却被人在网络平台祭奠,这不膈应人吗?”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近日发表文章,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例:厦门女孩璐璐好好过着日子,却莫名其妙被他人在某网络祭奠平台祭奠4.3万次,法院认为“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实,网络祭奠并不鲜见。记者在“企查查”搜索“网络祭奠”关键字,显示结果共103个。经查询了解,部分祭奠平台通过微信认证即可申请“纪念堂”,登记电话号码等信息后可以随意填写被祭奠人姓名、生殁日期、生平以及上传逝者照片,并不需要核验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被祭奠人的关系。
针对这种现象,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相关平台有因未尽到审核责任而受民事追责甚至相关处罚的可能。
活人被“祭奠”有违网络祭祀初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相关文章显示,璐璐的朋友偶然间发现,安息网络祭祀平台(化名)内设有“厦门美丽女孩璐璐纪念馆”,该馆建立于2016年1月,6年来访问量达4.3万余人次。
网页上详细记载了璐璐的“生平”,包括出生日期、籍贯、悼词,“2010年1月某天晚上离校后失踪,过了好几天才在海里发现她面目全非的尸体,愿在天堂安息”。纪念馆设有灵堂、网上墓园等动画背景,都放着璐璐的头像,另外还设有“音容笑貌”模块,发布了10张璐璐的生活照。这些照片均是璐璐发布在个人社交平台的生活照。
璐璐认为,安息网络祭祀平台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安息网络祭祀平台也确认这些情况属实,但因该纪念馆设立于多年前,当时还未实行实名制登记,所以目前只能找到设立用户的IP地址及昵称、登录名,无法提供其真实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称,“网络祭扫推动了绿色、健康、文明的祭祀方式,但在网络平台实际的运营过程中,由于监管不严、利益驱使,导致乱象丛生,有违网络祭祀的初衷。”
活人被“祭奠”,如何维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从事网络操作过程中,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与此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履行严格审查义务,防止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安息网络祭奠平台应对其用户设立纪念馆进行严格审核,但平台并未严格审查被纪念者璐璐的信息、未严格落实注册用户实名认证,导致实际侵权人认定难,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在遇到类似不法侵害时,有可能主张到哪些赔偿?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解释说,赔偿一般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安息网络祭祀平台侵权行为给璐璐造成的损害主要体现在精神损害方面。民事损害范围及金额大小的认定,通常以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为限。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比较抽象,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因素,由人民法院综合确定。
为了有效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并获取应有赔偿,应怎样取得、保留相关证据?
张明说,侵权案件证据方面,需要围绕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结果等方面进行组织。本案中,锁定侵权主体的证据需要查询并保留网络祭奠平台的备案主体名称等信息;侵权行为以及因果关系方面主要是网站平台上关于璐璐的所有网页内容与信息;损害结果需要从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等方面展开。
张明提醒,来自网络的证据属于电子数据,此类证据具有“易于变造性”,极易遭到被篡改、删除等破坏,被侵权人应第一时间采用公证、数据鉴定等方式对其予以固定。
“这类行为有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肖怡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认为,把活人信息发布到网络上供人公开“祭奠”,可能因捏造他人死亡的虚假信息并加以散布而涉嫌构成“诽谤”;如果还通过描述死因或者生平信息来公开羞辱被害人,诋毁被害人的人格,还具有“侮辱”的性质。根据转发、点击超过5000次,给被害人带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不良后果的严重情节,最终有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想象竞合最终从一重罪认定的刑事风险。
业内人士:祭祀平台乱象影响行业发展
线上祭祀这一“新殡葬”形式因部分平台存在种种问题而遭到诟病。在互联网殡葬服务平台“一空网”创始人、首席执行官马雷看来,相关平台受利益驱动而故意放松信息审核,不仅会给自身带来巨大风险,也将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马雷认为,当前线上祭祀平台审批与普通网站设立没有区别,加强监管甚至立法迫在眉睫。建议有关方面加大网络不良信息举报平台宣传力度,并要求相关运营平台必须将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设立的“12377”免费举报电话、举报网站、举报邮箱等入口链接及相关信息置于醒目位置。
事实上,官方已注意到这一点。民政部此前召开的2022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提供网络祭扫服务的平台、公众号、网站,各地要加强评价监督,对违法违规者,要及时会同网信部门予以查处。